申请人:江苏贝壳能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星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1941号“BECK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99572号商标、第77681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64925号商标、第21106579号商标、第411548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合同及发票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