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87423号“F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07390号“FWA”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60369号“FWA”商标经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