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清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46120号“华清园 HUAQING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其在先“华清园”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4686号“华清堂 HUAQI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82941号“华清堂 HUAQI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59405号“清华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华清”,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略有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发液、防皱霜、化妆品、香水、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香水、净化剂、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