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仁中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7日对第54886169号“伊澜海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063078号“澜海”商标、第42537790号“澜海”商标、第20936980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3、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店铺截图页;
4、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媒体报道资料;
6、申请人参展资料;
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准予注册,于2022年10月14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或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上述商标近似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伊澜海美”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澜海”、引证商标三“海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