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驰勋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56847号“剪禾J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992034号“爵尼汉森 JENNI HANSEN 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023300号“爵尼汉森 JENNI HANSEN 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