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千县工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46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与第13152082号“高山三黑及图”商标、第16108119号“凤翘FENG QIAO及图”商标、第9081362号“大公鸡 BIG ROOSTER及图 ”商标、第11315718号“怡然乡梓YI RAN XIANG ZI及图”商标、第16394917号“红羽鸡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 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树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五的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