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新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9370号“鑫帝力树脂XIN DI LI SHU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的误认,申请人放弃在“树脂”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具有强于地名的含义,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聚氨酯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帝力”,是东帝汶的首都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