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55370号“Henry Cott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nry Cotton's 68055370

阅读:92359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5370号“Henry Cott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1326号“HEN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发音、外形等方面存在较大…

  申请人:普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5370号“Henry Cott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1326号“HEN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发音、外形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原注册人曾在第6类、第8类等其他类别注册了“Henry Cotton's”商标,现均已被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出现致人误认或具有欺骗的情况,申请商标并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特征。经查询,在第24类、第25类及其他类别上已有含“COTTON”“COTTON'S”英文单词的注册商标众多,在市场上并没有致人误认、更没有引起欺骗性的情形发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含义及来源;同类型的核准注册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enry Cotton's”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HENRY”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缆绳、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车辆盖罩(非安装)、邮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帐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帐篷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缆绳、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帐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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