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百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名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33487号“Z.S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7024号商标的注销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62期《商标公告》,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