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和J嘉露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柏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对第8100562号“烤首TOASTED HEAD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论是在葡萄种植、葡萄酒酿造工艺,还是在世界范围内葡萄酒的分销和市场运作方面,申请人已经成为最具有领先地位的酒庄之一。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52件商标,其中绝大部分商标都是抄袭、抢注、复制自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商标,特别是国外酒饮品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抄袭抢注申请人的其他葡萄酒品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了非正当商标申请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实际是一家空壳公司,从未有过实际经营,属于典型的囤积商标行为,应当予以遏制并及时纠正。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结合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对于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官方网站;
3、申请人“嘉露酒庄”微信公众号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6月28日文章截图打印件;
4、申请人“TOASTED HEADS”官方网站打印件;
5、被申请人抄袭自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信息打印件;
6、相关行政裁定书;
7、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没有以公证方式或其他法定证明手续予以证明,不应予以认可。争议商标并非针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主要将争议商标作为白酒品牌用于市场销售。被申请人也并非是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是出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且以使用为目的的善意、合法的注册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并未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TOASTED HEAD”品牌整体差异显著,不构成对申请人“TOASTED HEAD”品牌的抄袭、抢注、复制,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不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发票;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自助代开发票凭证;
4、委托加工合同、合格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代销协议书、产品商标印制合同、印刷经营许可证、凭证封面。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由于申请人的总部设在美国,在中国销售、推广“TOASTED HEAD”品牌主要通过淘宝、天猫等线上销售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搜集的品牌相关使用证据多集中于线上媒体。且本案主要是基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是“TOASTED HEAD”品牌的真正权利人。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52件商标,其中绝大部分商标都是抄袭、抢注、复制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商标,特别是国外酒饮品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抄袭抢注申请人的其他葡萄酒品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了非正当商标申请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8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3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50件商标,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霍克Hogue”、“牧养之场ESTANCIA”、“地之寰球LA TERRE”、“奈珀岭NAPA RIDGE”、“妈•刺•龄 MA QUILL AGE”、“芮玫娜 RAMIRANA”、“绿毡峪 GLENFARCLAS”、“赖斯•贾迈思LES JAMELLES”、“阿尔彭之金 ALPEN GOLD”等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并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鉴于“TOASTED HEAD”并非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争议商标“烤首TOASTED HEADS及图”与申请人的 “TOASTED HEAD”外文字母组成近似,难谓巧合。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霍克Hogue”、“牧养之场ESTANCIA”、“地之寰球LA TERRE”、“奈珀岭NAPA RIDGE”、“妈•刺•龄 MA QUILL AGE”、“芮玫娜 RAMIRANA”、“绿毡峪 GLENFARCLAS”、“赖斯•贾迈思LES JAMELLES”、“阿尔彭之金 ALPEN GOLD”等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并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并未对前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上述情形,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