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昊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36045号“结构 ZZ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37582号“结构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整体内涵深刻、外观设计独特,显著性较强,足以发挥指引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棉织品、被子等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