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D-40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余建忠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58914957号“TD-40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消费品公司,是工业及家庭维护清洁产品领域中的全球领导企业,“WD-40”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清洁产品上的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669357号“WD-四零”商标、第46089177号“WD-40”商标、第46055511号“WD-40及图”商标、第12177156号“WD-40及图”商标、第12177157号“WD-40及图”商标、第9400240号“WD-40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法代使用,具有攀附知名度的嫌疑,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东莞市南城粤一餐饮经营部档案信息及内档信息;
2、被申请人实际关联公司信息;
3、被申请人担任法代的粤一公司、担任监事的鸿金公司的内档信息;
4、邦领企业、鑫特力企业公司内档;
5、支付宝验证信息;
6、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过的抖音视频录像;
7、在先判决;
8、引证商标一至六档案;
9、申请人介绍、中国子公司登记信息及网站介绍、申请人在全球的子公司和经销处分布图等信息;
10、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1、作品登记证书;
12、申请人与经销商签署的经销代理合同;
13、产品销售发票;
14、申请人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打印页面;
15、申请人及其“WD-40”产品广告投放照片及活动发票、活动照片;
16、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微博打印页面;
17、媒体报道、参展情况、推广照片;
18、“WD-40”产品所获荣誉;
19、百度、淘宝、谷歌、阿里巴巴等平台上有关“WD-40”的搜索结果;
20、维权情况及媒体文章报道;
21、针对侵害申请人的“WD-40”系列商标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除垢剂、防微生物剂、灭火合成物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或被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脱模制剂、增润剂、第2类金属用防锈制剂、第3类清洁制剂、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TD-40”与引证商标一“WD-四零”、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WD-40”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WD-40”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除垢剂;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清洁剂;防垢用化学品;水软化剂;工业用洗净剂;防微生物剂;灭火合成物;防火制剂;工业用黏合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脱模制剂、增润剂、清洁制剂、金属用防锈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存在较大重合,属于类似或关联密切的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