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配配全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0855号“配配全 PEI PEI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字号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0198号“1配全”商标、第13747752号“配1全”商标、第13747807号“1配全 一站式汽配连锁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外观设计、代表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整体具有明确的设计来源和指向性,且表达了美好的寓意,完全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并存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0102786号“丹碧丝 有条条 无框框”商标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配配全”与引证商标一“1配全”、引证商标二“配1全”、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1配全”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配配全”、对应拼音及图形构成,“配配全”并非固有词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