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文佳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对第65280239号“BBciiiii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39014604号“Bab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06694号“bc Bab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经营品牌是对申请人“BABYCARE”品牌全方位的抄袭摹仿,其与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BBC”、“BBC LION”、“BABY CARE LION KING”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且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名下注册多件抄袭、摹仿“BABYCARE”的商标,其与关联主体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属地同一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完税证明;
2、“BABYCARE”销售渠道汇总表及线上、线下店铺相关图片;
3、搜索引擎、线上平台检索结果截图;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5、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6、2018年-2022年双十一、618数据截图;
7、申请人品牌推广宣传资料;
8、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报道;
9、在先裁定书、 行政判决书;
10、线上消费者评价截图;
1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查查图谱;
1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开设网店相关信息;
13、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部分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注册,202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商品上,专用期至2033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转让、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3年5月6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转让、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0年4月13日止。
4、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BBC”、“BBC Lion King”、“BBC lion”、“BBC Lion Kingdom”、“baby care Lion King及图”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畴,故我局依据该条款进行审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Babycare”、“bbc”母婴产品通过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BBciiiiiii”,与引证商标一“Babycare”、引证商标二“bc babycar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由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BBC”、“BBC Lion King”、“BBC lion”、“BBC Lion Kingdom”、“baby care Lion King及图”等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理发用披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同一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所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此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