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2268号“宝宝好童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婴童用品的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本身不是产品的广告用语,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外,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第918931号“宝宝好”商标最早由中山市古镇广利婴童制品厂于1995年申请注册,后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宝宝好”牌婴儿手推车于2009年、2012年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人“宝宝好”品牌荣获2015年度最爱中国妈妈信赖的出行品牌。申请人“宝宝好”品牌荣获2015年度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入围奖等荣誉。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列表、荣誉证书证据可以证明,“宝宝好”商标早在1995年就已申请注册,亦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