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3361号《关于第40070697号“裁决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86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京行终8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18698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53361号《关于第40070697号“裁决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虽三七互娱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了3000余件商标,但在前述商标中,有600余件商标与三七互娱公司字号及其主营业务相关,1000余件商标与三七互娱公司取得了游戏版号或与之存在代理运营等合作关系的网络游戏名称相同或近似,100余件商标与三七互娱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IP、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名称相同或近似,60件商标系三七互娱公司为自研游戏而申请储备,前述商标占三七互娱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总数的80%以上。在此情形下,鉴于“裁决”一词并非臆造词,且结合三七互娱公司提交的“大裁决”、“裁决战歌”、“黄金裁决”网络游戏版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证据,并考虑到网络游戏行业衍生产品或服务类型的逐渐多样化这一客观情形,三七互娱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与其推出的相关网络游戏具有较大关联性,系其运营所需。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审法院和被诉裁定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根据高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虽申请注册了3000余件商标,但多数商标或与被申请人字号和主营业务相关,或取得了代理或游戏版号,或为防御性注册等。鉴于被申请人多数商标的申请具有合理来源,且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故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对于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我局坚持原裁定意见,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