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DVANCED BIONIC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2414号“PUREFOC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在世界多个以英语为母语或官方语言的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翻译资料、商标档案信息、域外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