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壑岩春(福建)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9482号“壑岩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27023号商标、第20145511号商标、第37491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