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庐文化旅游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39512号“LAKEROLI 大龙岛湖岸若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0905号、第60649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过使用、宣传,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人公司类型、客户群体有较大差异,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