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34367号“财姐水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财姐水晶 72734367

阅读:87907 2024-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芳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34367号“财姐水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财姐水晶”作为一款知识类的视频账号已在广泛宣传和使用中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其在现实使用中未有任何不良影…

  申请人:芳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34367号“财姐水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财姐水晶”作为一款知识类的视频账号已在广泛宣传和使用中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其在现实使用中未有任何不良影响,目前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会产生不良影响。早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前,就有“财姐”及含有“财姐”二字的在先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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