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西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01329号“梦中的那片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具有内容创新性的全产业链影视文化传媒公司,成立于2020年。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