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友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25771号“圣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37642号商标、第182958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