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网路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38069号“交通守望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没有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交通守望者”品牌服务方案、互联网报道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