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梵锦未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22892号“梵花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梵花”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