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世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远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0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46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华远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协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鞋”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驳回张世友的撤销申请,第590673号第25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鞋”商品上进行任何使用。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21-2023年鞋的销售证据(商标许可协议、合同、发票及照片等);
2、证据下载-“藏不住了!六安百大十二周年庆,巅峰钜惠,超多大牌折上折,血赚!安徽六安商厦;
3、2020-2022年关于被申请人鞋的媒体报道;
4、2020-2023年被申请人的鞋检测报告;
5、被申请人的鞋订货会的现场图片及视频;
6、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老人头图形”;
7、华远公司三件收录《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信息页;
8、行政判决书;
9、华远公司的网页;
10、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在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间有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2年4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经续展其专用权期至2032年4月9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04月20日至2023年04月19日期间是否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许可协议》显示,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许可珠海华远利奥纳多商业有限公司使用。证据1中,合同及协议显示了复审商标及皮鞋商品,并有发票与之相佐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照片、产品照片、相关媒体报道、订货会现场图片及视频等证据已经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