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3959号“仙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仙及图 1403959

阅读:69011 2024-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瑝冠九牛汇(北京)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白鹤冷面馆 申请人因第1403959号“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26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瑝冠九牛汇(北京)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白鹤冷面馆

  

  申请人因第1403959号“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26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沈阳市皇姑区白鹤冷面馆提供的牌匾制作合同、餐厅及菜单照片、采购单、销货清单、餐饮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驳回瑝冠九牛汇(北京)科技发展中心的撤销申请,第1403959号第42类“仙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未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申请人恳请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合法取得,被申请人对该商标拥有合法使用权,复审商标自取得注册后一直用于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

  3、2019年至2023年度增值税普通发票;

  4、牌匾制作合同、牌匾图片;

  5、带有“仙”字标识的餐具订作(配送)单、餐具实物图片;

  6、店内菜牌图片、服务人员着围裙装图片、门把手图片;

  7、白鹤冷面店销售清单;

  8、企业信用信息;

  9、《社会化除雪责任状》;

  10、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检查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至2030年5月27日。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仅为本案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05月31日至2023年05月30日期间是否在“餐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多份增值税发票的形成时间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且显示了餐饮服务,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证据10中的部分图片、销售清单、企业信用信息、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检查表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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