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106607号“柏悦BAI Y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柏悦BAI YUE及图 64106607

阅读:169319 2024-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柏悦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7日对第64106607号“柏悦BAI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1776号“柏悦”商标、第769940号“PARK …

  申请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柏悦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7日对第64106607号“柏悦BAI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1776号“柏悦”商标、第769940号“PARK HYATT”商标、第5124433号“柏悦居”商标、第5124434号“柏悦府”商标、第5149312号“柏悦都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4、“柏悦”、“PARK HYATT”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5、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资料;

  2、网络资料;

  3、申请人经营情况;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7、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8、相关案件资料;

  9、被申请人信息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印刷油墨;防锈油;二氧化钛(颜料);食用色素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旅馆;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剂、印刷油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旅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行业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染色剂、印刷油墨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柏悦”、“PARK HYATT”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字号权人的主营业务密切关联,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剂、印刷油墨等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酒店行业差距较大,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程度。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剂、印刷油墨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酒店服务行业差距明显,消费者不易认为两类商品/服务由同一主体提供,即使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5、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6、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64106607号“柏悦BAI Y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柏悦BAI YUE及图 641066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16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