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耳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46615号“耳春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00885号商标所有人提出在艾灸疗法等全部服务上的商标注销申请已被核准,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