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贡香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对第57495816号“贡香曼松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35313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曼松”在茶叶及相关服务上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是在明知“曼松”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变向注册,主观具有一定恶意性,其行为将弱化知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装制作、水处理”服务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曼松王子山开发投资证明文件、曼松王子山林权证及林权变更证明;
2、“曼松”商标注册资料;
3、广告宣传资料;
4、媒体报道资料;
5、“曼松”实际使用情况;
6、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40类染色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装制作、水处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曼松”,且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装制作、水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装制作、废物处理(变形)、水净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装制作、水处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