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斯特拉导航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9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87315号、第72397818号、第66886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