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中海华山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38006号“齐鲁不夜城 齐鲁不眠夜 相约不夜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042号、第18202782号、第20389168号、第29826627号、第14590822号、第20696798号、第29654449号、第11568745号、第33036512号、第25493668号、第17849532号、第36627317号、第25177834号、第6516280号、第73089568号、第73233872号、第730891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户外广告、寻找赞助、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