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安溪县碧元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力嘉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037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52335号商标、第62371165号商标、第70891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