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平源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89204号“盛泰SHE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46764号商标、第59760834号商标、第62657774号商标、第11469697号商标、第73751127号商标、第45921279A号商标、第11706573号商标、第49304735号商标、第63182730号商标、第49310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八、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