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朴喆骏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33082号“NUFLA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88479号、第69291568号、第69312490号、第693377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其创意来源,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状态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初步审定,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地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地毯、瑜伽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