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博那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6245号“Find Ca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1392号、第23170386号、第32638944号、第32629107号、第423421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及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地域差异、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