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57432号“宜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形成特定的消费群体,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13172号“宜燃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10869号“宜然 STILL 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319608号“宜然居 康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287371号“宜然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48466号“宜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明确在具体哪项服务上放弃复审请求,故我局将依据全面审查原则继续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五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宜燃”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五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