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曹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紫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61471号“瑾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529771号“瑾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决定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服务上撤销,撤销公告均已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上,其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