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双德广告社
委托代理人:沧州竹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06204号“双德广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054850号“双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