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健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14889号“KEEta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85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3月20日至2023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其核心品牌和企业英文字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复审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有抢注和囤积商标的情形,其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恶意明显,并损害申请人与相关公众利益,影响申请人的生存与发展。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概况;
2、申请人所获证书及荣誉;
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品牌研发团队资料及成果专利证书;
6、申请人的官网截图、会展图片、宣传资料图片、公众号截图、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对账单、企业图片、物料图片等商标使用证据;
7、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资料、其他品牌介绍;
8、申请人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之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或外文证据,且未体现复审服务及复审商标,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健达照明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会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2014年1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健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传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健达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多指向灯等产品,未体现复审服务,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