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艺森源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锦礼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艺森源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锦礼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255108号“懿森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懿森源”指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软毛皮(仿皮制品);包;旅行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手提包;书包;伞;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188666号“艺森源YISENYUAN”商标、第36196850号“艺森源YISENYUAN”商标、第36194301号“一次相遇 义 一生结缘及图”商标、第36208488号“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别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器械”、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第41类“培训;学校(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5108号“懿森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