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全健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67861号“Total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629746号“KAIAGERBE TOTAL HEALTH”商标、第68642222号“KAIAGERBE TOTAL HEALTH”商标、第7729361号“FAGE TOTAL及图”商标、第21511660号“桐桐 TOTAL”商标、第60892160号图形商标、第327819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引证商标六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文字“TOTAL”,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