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客驿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49483号“邕小家 YONG XIA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2089591号图形商标、第18120487号“81°C 公社及图”商标、第14298924号“OCEANEA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