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俊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63962号“叙旧指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而且申请商标本身对于申请人、自身指定服务而言具有显著而特殊的含义,并未直接显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查询,有大量与申请商标具有相同性质的商标均已成功注册,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没有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情况发生,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