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顺泽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顺泽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1392949号“希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梳;除蚊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71447号、第61324217号、第53754799号“希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11类“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第42类“平台即服务(PaaS)”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希壤”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希壤”商标于“梳;除蚊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92949号“希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