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12667号“小墨香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墨香书 54812667

阅读:101352 2024-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纸贵满堂图书(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春芳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3日对第54812667号“小墨香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小墨香书”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以不正当…

  申请人:纸贵满堂图书(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春芳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3日对第54812667号“小墨香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小墨香书”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其注册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产品图片(电子形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商标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亦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订购合同(电子形式)。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漫画书;便笺本;书写本;笔记本;印刷品;日历(年历);临摹用字帖;练习本”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印刷委托书、产品图片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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