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萨利博皮肤护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萨利博皮肤护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7115995号“瑞科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科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儿童用化妆品”、第5类“灭菌棉;无菌棉;医用填料”、第10类“外科用人造皮肤;紧身腹围;弹性绷带”、第21类“化妆用具;专用化妆包;梳妆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对第3类的初步审定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172149号“瑞妍”商标、第9115293号“瑞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面部用护肤霜;身体用护肤霜;面部用护肤水;身体用护肤水;面部用润肤乳;身体用润肤乳;面部用护扶凝胶;身体用护肤凝胶”等。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15995号“瑞科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