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秀杰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米诺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名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秀杰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米诺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649485号“HUGEL PHAR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GEL PHARM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敷料;医用填料”。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70923号“HUG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医药和兽医制剂;医用药物”、第10类“医院用手套;医用口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薇拉珠HUGEL WELLAGE”“HUGEL CHAEUM”“HUGEL WELLAGE”“艾拉线雕ELLA SUPER”“JUVEDERM ULTRA”“REPLENGEN”等多件与他人商标文字构成或视觉效果完全相同、高度雷同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49485号“HUGEL PHARM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