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89292号“MOD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DES 55889292

阅读:86996 2024-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叁毋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奥尔多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号华祺大厦层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对第55889292号“MOD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

  申请人:广州叁毋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奥尔多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号华祺大厦层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对第55889292号“MOD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仅“3MODE”一个品牌。“3MODE”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在第3、9、14、18、24、25、35类共计7个类别上申请了7枚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他人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进行的恶意抢注,欲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奥尔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多指向服装商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3MODE”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恶意抢注之情形。

  二、申请人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其利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是指损害了他人在先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等。但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在先权利仍然指向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而属于我局前述审理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调整范围。此外,申请人也并未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但是,申请人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仅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来看,其未达到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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