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45874号“伊泰Y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502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20年07月18日至2023年07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申请人的百度百科词条;
3、申请人的官网材料;
4、申请人关联企业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百度百科词条;
5、申请人关联企业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材料;
6、“伊泰集团”旗下成员企业的名单;
7、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的荣誉或荣誉报道;
8、申请人面向社会公开的财务数据相关报表;
9、2018-2021年申请人关联上市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10、2018-2022上半年申请人关联上市企业年度报告;
11、2018-2022第一季度申请人关联上市企业年度报告;
12、2018-2022上半年申请人关联上市企业每个季度的经营情况公告;
13、部分商标维权的法律文书;
14、“伊泰;YITAI及图形”品牌所获得的部分荣誉;
15、“伊泰;YITAI及图形”品牌部分宣传推广情况;
16、“伊泰;YITAI及图形”品牌产品部分销售情况;
17、2018-2020年,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部分业务相关合同协议及发票;
18、授权“内蒙古伊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19、内蒙古展览馆“消费扶贫集采展示中心”项目合作协议;
20、内蒙古消费帮扶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截图;
21、内蒙古消费帮扶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推销(替他人)”服务的证据;
22、内蒙古消费帮扶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线上商城截图;
23、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购买商品的合同及发票;
24、授权“内蒙古伊泰椿翊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25、经销合同及对外公开销售发票;
26、购销合同及销售凭证;
27、复审商标使用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相关材料;
28、关联关系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部分证据材料仅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判决书、申请人关联公司爱企查页面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19项目合作协议、证据20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据21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证据22线上商城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与前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