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48718号“WURTE TRIATHL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URTE TRIATHLON 45948718

阅读:31601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伍尔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国开创投汽车销售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45948718号“WURTE TRIATHL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67225号“WURTH”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伍尔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国开创投汽车销售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45948718号“WURTE TRIATHL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67225号“WURTH”商标、国际注册第622813号“WURTH”商标、国际注册第1036863号“WURT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51166号“TRIATHL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官网关于伍尔特集团、伍尔特中国的介绍资料;

  2、宣传册;

  3、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4、审计报告;

  5、广告合同及发票;

  6、审计报告;

  7、参展合同及发票;

  8、所获奖项相关报道资料;

  9、新闻媒体报道;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脂;润滑剂;润滑油;蜡(原料);棕榈蜡;清扫用黏结灰尘合成物;除尘制剂;吸收灰尘用合成物;沉积灰尘用合成物;车轮防滑膏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剂;照明用蜡烛和灯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棕榈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天线润滑油;照明用蜡烛和灯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Wurte”及“Triathlon”构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已核准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45948718号“WURTE TRIATHL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URTE TRIATHLON 459487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49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